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受理工作,依法及时办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其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及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请突泉县非公经济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协助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维权中心是受县委、政府授权,负责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投诉及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维权中心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表明资格、身份的合法证明文件,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电话投诉的,应当进行笔录或录音,并经投诉人或委托人签名确认或认可。
第六条 以下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一)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二)对涉及已经由公安、检察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涉及军事机关的投诉;(三)投诉人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四)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五)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六)匿名投诉;(七)其他不属维权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七条 对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根据管理权限和投诉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投诉对象属于本级管理的,由县维权中心直接流转受理;属于上级管理的,一般由非公经济发展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到盟级维权中心受理。
第八条 县维权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即时受理。对受理范围外的投诉,应当说明理由,并引导、协助投诉人向有权办理该项投诉的部门投诉。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人申请撤回或将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等受理后,县维权中心的受理工作即告终止。
第十条 县维权中心受理投诉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办 理
第十一条 县维权中心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及时地办理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的办理方式:(一)调查处理。可以由县维权中心通过约见当事人、现场了解情况和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直接调查,或由维权中心会同相关单位联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并促请有关单位落实办理。(二)转办。可以由县维权中心将投诉件转县非公企业维权联席会议组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维权中心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由维权中心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三条 县维权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提供。第十四条 投诉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县维权中心可以终止办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非公企业维权联席会议组协调处理。
第四章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县维权中心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对情况紧急、重要的投诉,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县维权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受理。承办单位应在投诉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维权中心。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维权中心并作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投诉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须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就职责范围的事项办理答复;须会同办理的,由县维权中心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交主办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投诉,在规定时间确实无法办结而需延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的,县维权中心、承办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延长办理期的投诉,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暂时中止办理的投诉,一旦暂时中止办理的条件消失,维权中心和承办单位应即时恢复办理。
对延长办理时间的投诉,县维权中心、承办单位应在延长期内适时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对接到投诉后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由县维权中心提请县非公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小组做出处理。
第五章办结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诉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办理、谁审批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诉件办结后,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投诉情况的综合分析。通过对投诉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定期向县政府和县非公企业维权联席会议组成员单位报告有关投诉情况。投诉情况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材料,每年度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扣压、损毁或私自摘抄、复印投诉件;(二)不准扩散和公开投诉材料;(三)不准擅自办理投诉件;(四)不准泄露有关领导对投诉的批示及调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五)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投诉内容和调查的事实真相;(六)不准接受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七)不准利用投诉材料和调查投诉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县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工作中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办理的,本人必须回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工作人员回避的,维权中心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或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维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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