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突泉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企业或项目准入政策
第一条入驻突泉县,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内外投资者,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各类工业项目均可入驻我县。
第三条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亩、产值不少于200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工业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年实现税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综合地价按征用地成本价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就业带动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最低土地出让标准出让或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综合地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投资企业征地费。
第八条入驻园区企业,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企业对园区公用基础设施实行零负担。
第九条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第十条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抵押。
第十一条投资者自建标准厂房可依法出租、出售。
第十二条实行“以奖代投”的办法,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投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硬化、亮化、绿化和美化,扶持企业发展,投入资金额度不低于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
第四章费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用于为企业“七通一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1﹞58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依法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务院扶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内蒙古对兴安盟的差别化政策。
第十六条对发改部门核准的能源、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0%税率征收。
第五章创业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内商和外商享受相同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未予禁止的各类行业。
第二十条鼓励各类人员创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及返乡务工人员、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职领办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业;鼓励退休离职人员二次创业。
第六章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全程代办。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由县就业部门协助招聘,并提供免费培训。企业自主培训的,就业部门进行补贴。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第二十四条为投资商家属及子女在教育、医疗、培训、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章激励招商政策
第二十五条投资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县政府为该企业争取扶持资金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引荐者,待项目建成投产后,视项目规模情况,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上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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